个人信息保护制度中告知同意原则的法理阐释与规范建构

作者:冯健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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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个人信息保护法》确立了以通知和同意原则为核心的个人信息保护制度,但通知和同意原则的实际效果受到质疑,主要是因为信息技术和商业模式的发展为“实质性通知和同意”制造了障碍。在这方面,有必要以通知和同意的原则重申人格尊严为理据,并充分认识到“信息茧房”、“数据力量”和“个人信息对个人和群体价值的巨大差异”对人格尊严实现的影响。在基础上,知情同意原则理论的三大支柱包括:实现个人信息保护与信息自由流动之间的平衡,提高个人用户的数字合理性,以及范围和边界的确定具有层次性和动态性。相应地,我们应以“实质性参与”为规范和完善的路径取向:明确“知情同意、撤回、删除和更正”的权利体系,保障多方参与的程序机制,建立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和法律责任制度。通知与同意原则的完善,对于构建共建、共治、共享的网络治理模式也具有启示意义。